关于评选第二届邹平县“范公文化奖”的通知
关于评选第二届邹平县“范公文化奖”的通知
各镇办、县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文联下属各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与省市县推动文化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促进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加快文化强县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评选第二届邹平县“范公文化奖”。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本届“范公文化奖”设艺术作品奖、文学创作奖、新闻作品奖和文化艺术突出贡献奖。
⑴艺术作品奖。凡邹平县内(包括部队等驻邹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电视等,均可参评。
参评作品应为:①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②在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③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文艺作品和艺术理论研究著作。
⑵文学创作奖。凡邹平县内(包括部队等驻邹单位)作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含杂文)、诗歌(含散文诗)、儿童文学及文学评论、理论等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长篇小说以单部作品参评,中、短篇小说以单篇作品参评,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文学评论和理论作品以选集、专集参评为主,也可单篇作品申报参加评奖。
⑶新闻作品奖。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刊发的反映邹平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涌现出的典型事件、典型人物的新闻作品,均可参评。
⑷文化艺术突出贡献奖。推荐参选的人员应为:①在我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以及重大文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对推动邹平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②邹平县内(包括部队等驻邹单位)在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艺术精湛、德高望重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艺术家;③社会知名、德艺双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艺术家。
2、参评作品的时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出版、发表、演出、参展的作品;同一作品,不得在两个艺术门类中同时申报;同一艺术门类每人只能申报一件作品。
3、在首届评选中已获过“范公文化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评奖条件与标准
1、参选艺术作品应是题材较好、艺术水平高、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展或竞赛的艺术精品;音乐、曲艺和剧目等应在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20场次以上;电视剧应在县级以上电视台播放,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参选文学作品,必须思想政治性强、弘扬时代主旋律、主题鲜明、艺术表现手法高、社会影响力大,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
三、申报程序与方法
1、申报程序。申报奖项须经单位或所在文艺家协会同意、加盖公章并初评。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邹平县“范公文化奖”作品申报表》(一式2份),附作品(原件、原片、实况光盘、词曲)、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证书原件评选结束后退还本人)、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文化艺术突出贡献奖填写《邹平县“范公文化奖”先进单位(个人)申报表》(一式2份)直接报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3、作品要求。参评的书法美术类作品尺寸不小于4尺整纸,不超过8尺整纸;篆刻作品每幅8-10方印,印品尺寸不小于4尺斗方纸,无需装裱;摄影类作品为10寸原片。
4、申报时限。各单位必须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邹平县相关文艺家协会。逾期申报,概不受理。
四、评选方法
1、邹平县相关文艺家协会对申报作品进行参评资格审核、初评,县委新闻科负责新闻作品的审核、初评。
2、县文联、新闻科将初评结果进行汇总,于12月28日前报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社会文化工作室,地址:县政务中心807室,联系人:高雷,电话:4262132)。各艺术门类初评入选作品原则上不少于10件,不超过15件。
3、设立“第二届邹平县范公文化奖评选委员会”负责综合评定。评委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广电中心、县文体旅游局相关领导和邹平县各文艺家协会知名艺术家组成。
五、奖项管理
1、获“范公文化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作品及相关资料由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届评选活动的解释权属邹平县范公文化奖评选委员会。
附:1、邹平县“范公文化奖”作品申报表;
2、邹平县“范公文化奖”先进单位(个人)申报表。
第二届邹平县范公文化奖评选委员会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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